一、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(适用于公司、合伙企业等)
根据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》第八条,企业名称一般由下面内容四部分依次组成:
1. 行政区划名称: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(如“北京市”)。若置于字号之后,需加括号(如“华为技术(北京) ”)。
2. 字号:
3. 行业/经营特点:
4. 组织形式:
二、禁止使用的名称情形
名称不得包含下面内容内容(违反第十六条):
1. 与民族战略相关易误导公众的文字(如“一带一路”“碳中和”);
2. 完全化用语(如“民族级”“最佳”);
3. 与同行业在先知名名称相同或近似(避免“傍名牌”);
4. 暗示非营利组织的词汇(如“基金会”“协会”);
5. 政党、军队、国际组织名称,或“中国”“中华”等字词(除非经国务院批准)。
三、独特名称的申请要求
1. 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(如“中科科技集团 ”):
2. 冠以“中国”“中华”等字词:
3. 不含行业表述的名称(如“阿里巴巴集团”):
四、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独特制度
1. 名称结构:行政区划 + 字号 + 行业 + 组织形式(如“福田区李氏面馆”);
2. 字号可用经营者姓名;
3. 组织形式限于“厂”“店”“馆”“部”等,禁用“公司”“企业”字样;
4. 禁用字母、外文、敏感词汇(如“中国”“国际”)。
五、名称申报操作步骤
1. 自主申报:
2. 承诺确认:
3. 争议处理:
拓展资料命名关键注意事项
> 示例名称:
> 合规: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体系 ”(行政区划+字号+行业+组织形式)
> 不合规:“中国最佳科技 ”(禁用“中国”“最佳”且未获批)
建议在申报前通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体系核验名称可用性,或咨询专业代理机构规避风险(如无行政区划名称需对接省级体系)。